女性中止妊娠將不算侵犯男方生育權
“生育權”曾引起很大的爭議,現有的《婚姻法》,并沒有單獨對這一問題做出規定或說明。
《解釋三》規定,夫妻雙方因生育問題發生糾紛,致使夫妻感情破裂,一方請求離婚經調解無效的,法院應準予離婚。這一規定放寬了離婚門檻。
對此,有法官表態“未嘗不是一件好事”。實際案例中,法院雖然判定不準離婚,但很多不孕妻子可能遭受家暴或者冷暴力,不利于保護婦女權益。
不過,第十條還規定,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,法院不予支持,給予了婦女自主決定生育的權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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