受訪人物:孫女士
跟男友同居兩年,談婚論嫁的時候,卻因為接回了與前夫所生的女兒而引起男友及其家人的不滿。男友提出分手,并向她索要所借的三萬塊錢,她覺得吃虧。
孫女士和前夫協議離婚后,因財產問題還沒完全解決,兩人仍在同一屋檐下生活。后來孫女士又找了男朋友,再和前夫這樣生活下去實在說不過去,于是與前夫達成一致:孫女士給前夫7萬元錢,前夫離開這個家。
孫女士湊不齊這筆錢,就從朋友處借了4萬元錢,另外3萬元是男友借給她的。7萬元錢交到前夫手里時,兩人講好女兒歸前夫扶養。時隔不久,孫女士思女心切,又把女兒接回自己身邊。然而男友及其家人堅決不同意孫女士帶女兒嫁過來。
她和男友相處了兩年,有一年半的時間,他們在磕磕絆絆中度過。最近男友提出與其分手,并且索要那3萬元錢。看著欠條孫女士欲哭無淚:兩年的光陰和情感付出,誰又能賠償她的損失呢?
離婚以后男友助我解決難題
我和前夫因感情不和于2004年10月份協議離婚,條件是我一次性給他7萬元,女兒歸他扶養。當時因為湊不齊這筆錢,又因為前夫不是寧波人,暫時找不到住處,所以我們離婚后仍在同一個屋檐下過各自的生活。
2005年5月,我有了新的男友,他就是阿曾。阿曾與我前夫相識,我們以前見面也偶爾打打招呼。自從他知道我離婚后,便經常約我出去,他告訴我,他也曾有過一次失敗的婚姻,與我一樣,現在也渴望重新擁有一個溫暖的家。
兩個同病相憐的人自然有很多共同的話題,我漸漸與他走得近了起來。我如實告訴他自己的情況,他聽后,表示希望我盡快把和前夫的事處理完,既然我們交往了,前夫就應該搬出這個家。我覺得他說得也有道理,只是一時間湊不到7萬元錢。他提議我去找朋友借借看,實在湊不夠他也可以借給我幾萬元錢。見他如此誠懇,于是我找兩個朋友湊了4萬錢。正好那天阿曾約我出去,我就告訴他自己實在借不到余下的3萬了,他說他可以借給我。
我去他家取錢時,他沒有直接把錢給我,而是拿出紙和筆讓我寫張借條,我當時心里很不舒服,覺得這不是戀人之間相處的態度。他看我不高興,就笑著哄我說,寫借條只是一種形式,等我們結婚后,借條就變成一張廢紙了。聽了阿曾的話,我于是寫下了3萬元錢借條給他。
因為孩子男友母親與我翻臉
前夫帶著女兒離開家后,我便搬到了阿曾家正式與他開始了同居生活。阿曾一直跟她媽媽住在一起的,我過去后,她媽媽對我也比較滿意,剛開始,大家相處得還算融洽。說實話,和阿曾住在一起的這段日子我的確感到很幸福,他對我很是體貼關愛,我一度因婚姻失敗而受傷的心慢慢溫暖了起來。
可是我畢竟是一位母親,離開女兒的時間越長,對女兒就愈加思念。終于有一天,我再也無法克制自己,找到前夫提出讓女兒和我生活的要求,前夫很痛快地答應了。
那天我把女兒直接帶到阿曾家,當著他媽媽的面,我表示要親手把女兒撫養成人。阿曾說無所謂,孩子和誰生活在一起都行,可他媽媽的臉色卻一下子變得十分難看。也就是從那天開始,我再也沒有見過她的好臉色,她連正眼也不看我女兒一眼。女兒雖然只有12歲,可也算是個懂事的孩子,知道阿曾媽媽不喜歡她,所以每次看到她都誠惶誠恐的,連吃飯都小心翼翼。我擔心再這樣下去,女兒的心理會出現問題,于是要求阿曾和我們一起搬到我家去住。
阿曾同意了。
談婚論嫁他說不能留下女兒
搬回自己家里后,女兒恢復了原來的活潑天真,這讓我感覺如釋重負。
阿曾每天按時上班下班,對我和女兒也很好。他月收入1000元錢左右,每月給我兩三百元錢的生活費。這樣安安穩穩地生活了4個月后,突然有一天,我發現阿曾回來得越來越晚了,有時后半夜才回來。問他在哪里過夜,他說回他媽媽家了。后來我又發現,他在外過夜的次數越來越多。我感覺到我們的感情已經出現了危機,便提出和他結婚的要求,他說結婚可以,但我女兒決不能與我們生活在一起。
我是一個母親,怎么可能為了自己的幸福不要女兒呢?我們開始了冷戰。
去年下半年,我無意中聽他家鄰居說他第一次離婚是因為他有了外遇,那個第三者找上門來,他前妻一氣之下才與他離婚的。知道他離婚的原因后,我的心一下子涼了,人都說江山易改本性難移,我預感到我的下場也不會好到哪里。那天我去他家找他,剛好他和他媽媽都在,我把他家的鑰匙還給他媽媽,表示自己不想與阿曾交往了。
阿曾見我提出分手,堅決不同意,他態度強硬地表示,他絕對不允許我再找男朋友。我想,如果他不是對我有感情,就不會說出這樣的話,于是我心一軟,又繼續與他交往。但這之后不久他就從我家里搬了出來,只是偶爾來我家住上一兩天,我這里有事他也會過來幫幫忙。
我天真地想,我們相處時間久了,他對我女兒有感情了,結婚也是自然而然的事。
要我還錢我的損失誰來賠償
今年5月初,我這邊安裝空調,打電話讓他過來幫忙。他立即過來了,卻不想空調裝好后,他把我家的門鑰匙還給我,向我正式提出分手,并向我索要那3萬元錢。骨子里我不想跟他分手,可是礙于面子,我只能強硬地說分就分,不過讓我拿這么多錢還他,我沒有。那天我們大吵了一架。事后沒幾天,我聽說他早在去年下半年就又有了新的女朋友。
接下來的日子,他每天打電話找我要錢,我不給,他就吵,有一次我們爭吵得太厲害了,都驚動了110。說實話,我并不是想賴著不還他的錢,我是實在拿不出。我現在住的房子是我母親的,而我每個月的工資除了負擔我與女兒的生活費用,還要攢下來還朋友,我哪有錢還他呢?每當看著他拿著借條和我大吵大嚷時,我心里就特別恨自己在這個男人身上白白耗掉了兩年時間。他管我要錢,可我這兩年白白浪費在他身上的感情和時間誰又來進行賠償呢?
律師說法:
孫女士和男友的同居關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,兩人雖然同居生活的時間不短,但從法律上來說孫女士如果索要兩年的青春損失費是無法可依的,根據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的解釋》,其中并無賠償青春損失費一說,也就是說所謂的青春費不屬精神損害賠償的范疇,所以要求青春損失費的賠償沒有法律依據,債權債務于法無據,屬無效。除非對方自愿給其一些補償,否則孫女士無權向對方索要任何財物。而孫女士與男友同居期間所出示的借條屬民間借貸關系,孫女士也應給予償還。
在此,建議那些未婚同居者,如果雙方為共同的生活目的必須產生債務時,最好不要向對方借貸,兩人可以向他人借錢,使其成為共同的債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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